女子穿高跟鞋駕車撞死男童 交警判責同等責任雙方均不服

 人参与 | 时间:2025-07-05 08:26:03

  12月15日,四川三台縣交警大隊向一起交通事故的雙方當事人,送達了綿陽市交警支隊複核後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書,判定駕駛員李女士、死者母親鄭女士承擔同等責任。

女子穿高跟鞋駕車撞死男童 交警判責同等責任雙方均不服

  今年8月12日上午,鄭女士近3歲的兒子小昊,在人機混合車道橫穿公路時,被李女士所駕駛的汽車撞上,不幸身亡。事故發生後,三台交警大隊通過現場勘驗,及綜合數據分析,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駕駛員和小昊母子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對此,雙方均不服,提出了複核申請。

  事發:3歲男童跑過公路時被撞身亡

  事發4個月後,鄭女士還沒有從失去兒子的悲痛中走出來。“我就是去買點肉,結果兒子就沒了。”鄭女士一說起兒子,就在不停後悔。

  8月12日早上9時許,鄭女士牽著快滿3歲的兒子小昊到小區附近買菜。鄭女士到一處肉攤買肉時,兒子說要去看小金魚。“我看附近路上沒有車,就丟了牽著兒子的手。”

  鄭女士剛轉身不久,背後麵就傳來一位老人叫喊“有娃兒,有娃兒!”鄭女士立即跑過去,發現路上停著一輛黑色的SUV,兒子沒有了身影。圍著車子轉了一圈,發現兒子倒在了左前輪下,滿臉是血。

  “我當時還問司機要紙,給兒子擦血,但那個女的坐在車上,不停地打電話。”鄭女士回憶,後來還是附近一家酒店的幾名年輕人將車子抬起,把兒子從車下抱了出來。

  鄭女士表示,兒子很聰明,2歲不到就上了幼兒園。“上了一年多的學,他懂得了很多事。”對於兒子被撞一事,她雖然有監護不力的責任,但作為駕駛員,經過這些人車混合的路段時,是否有禮讓行人的舉動?

  記者從當時事發現場的監控視頻中看到,小昊跑著穿過馬路,一輛黑色SUV從城牆外的入口開進來左轉彎。車子的左前方撞上小昊,隨後停了下來。畫麵中,小昊和車輛幾乎同時出現。事發當時的照片顯示,駕駛員穿著一雙高跟鞋。

  駕駛員朋友:孩子突然跑出來避讓不及

  駕駛員李女士的朋友胡女士,介紹了事發情況。

  “車禍發生後,她(李女士)心裏也一直不好受,哪個願意去撞人嘛。事後那一個月,她瘦了快20斤。”胡女士說,當天,在接到李女士的電話後,她就趕到了現場。

  胡女士說,她通過監控看到,李女士從城牆外開進來左轉彎,小孩子一個轉身就跑過來了。“早一點或晚一點,都不會出現意外。”她認為,小孩沒有對危險的鑒別能力,突然間的奔跑讓李女士根本沒有反應過來。

  據胡女士介紹,當時李女士的車速很慢,隻有每小時7~9公裏,是小朋友自己突然跑出來的。事故發生後,她們多次打電話聯係家屬,希望能給對方一些補償。“但她們拒絕了,不願意和我們談。”

  胡女士認為,現在一切都是按法律來辦,如果法律怎麽判,就怎麽履行。

  交警首次認定雙方不服複核結果取消幼童擔責

  事故發生後,三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到現場進行勘查,並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書還原了事故發生經過:8月12日9時24分,李女士駕駛川BU****小型普通客車,從三台縣環城路方向往三台縣紫東閣小區方向行駛,行駛至三台縣環城路(某酒店外)路段時,與行人小昊相撞,造成小昊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認定書還分析了事故形成原因:李女士駕駛川BU****小型普通客車時著高跟鞋及未盡到觀察義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方麵原因;小昊遇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以及鄭女士未盡到監護人保護職責,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麵原因。

  李女士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小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返、折返”之規定。

  鄭女士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之規定,確定李女士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小昊及鄭女士應當共同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後,雙方都不服,提出了複核申請。”三台縣交警大隊一名負責人說,綿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隨後作出複核結論,認為因果關係分析不準確,撤銷第一次事故認定。

  據該負責人介紹,交警支隊到現場再次進行勘察和進行偵查試驗等,並調取事發當天的詢問筆錄、音像資料,同時找第三方鑒定機構對李女士的車速進行了測試,得出的結果是8~10公裏/小時。最後做出認定:李女士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監護人鄭女士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死者小昊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對於這一認定結果,鄭女士一方認為,在事故認定方麵,還是沒有把主次責任劃分清楚,準備再次進行申訴。同時,通過法院向李女士提起民事索賠。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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